新中國憲法發(fā)展歷程
《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共同綱領》:
1949 年 9 月 29 日,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通過了《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共同綱領》。它規(guī)定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等國家的重要制度,除序言外,分為總綱、政權機關、軍事制度、經濟政策、文化教育政策、民族政策、外交政策共 7 章 60 條 ,其制定形式和內容架構已和標準憲法相似,具有臨時憲法性質,是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國家根本大法。
1954年憲法
1954 年 9 月 20 日,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。這部憲法是在《共同綱領》的基礎上修改制定的,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。貫穿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,確認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、以工農聯(lián)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,國家的 “一切權力屬于人民”,還規(guī)定了實行人民民主、實現(xiàn)各民族一律平等,國家走社會主義道路,以及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總任務等內容。
1975年憲法
1975 年 1 月 17 日,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對 1954 年憲法進行修改,形成七五憲法,共 30 條。受當時政治環(huán)境影響,這部憲法在內容上存在一些缺陷。
1978年憲法
1978 年 3 月 5 日,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對 1975 年憲法進行修改,形成七八憲法,共 4 章 60 條,但由于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,通過之初便已經不能適應當時國家經濟社會發(fā)展變化的形勢需要,后來又作了兩次修改。
1982年憲法
1982 年 12 月 4 日,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正式通過并頒布了第四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,即現(xiàn)行憲法。它以 1954 年憲法為基礎進行修改,形式上是對 1978 年憲法的修改,但實質上并不是以 1978 年憲法為基礎。八二憲法將 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” 一章放在 “國家機構” 一章之前,體現(xiàn)了對公民基本權利及保障的重視。自公布施行后,根據(jù)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(xiàn)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(fā)展進程,在黨中央領導下,全國人大于 1988 年、1993 年、1999 年、2004 年和 2018 年先后 5 次對其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必要的、重要的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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